航空飞行时间:地球表面划分为二十四个时区,每个时区为十五度,东行每个十五度就增加一个小时,西行每个十五度就减少一个小时重叠时,该线称为国际子午线。 航天飞行时间:精确到几年几月几日几时几分几秒(发射、入轨、交会、降落等)。 飞行时间计数器至于主漂移室和晶体量能器之间,桶部TOF的接受度为0.83,端盖TOF的接收度从0.85到0.95,基本覆盖了主漂移室和量能器的接收度。飞行时间计数器用来测量带电粒子在主漂移室内的飞行时间,主要功能是通过所测量的飞行时间信息,结合主漂移实测的粒子的动量和径迹。从而辨别粒子的种类;同时他也参加第一级触发判选;而且可以利用不同探测器输出信号之间的时间关系来排除宇宙线本底。 用于记录航天飞行器,航空飞机 的飞行时间。 工作原理: 飞行时间质谱法是一种破坏性分析方法,但比其它的质谱方法(如磁偏转方法)有充分利用信号源的优点,即每一个进入质谱仪的离子原则上都对形成质谱作出贡献 地球表面划分为二十四个时区,每个时区为十五度。 1884年举办的【国际子午线会议】,以英国的格林威治【Greenwich】,为经线起始点,成为【本初子午线】,此地的时间称为格林威治时间简称‘GWT’,或者斑马时间,ZebraTjmem。 格林威治时间‘GWT’ 东行每个十五度就增加一个小时 西行每个十五度就减少一个小时重叠时,该线称为,【国际子午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防止飞行人员疲劳,保护飞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承运人和从事航空运输飞行的飞行人员。 第三条 在考核运输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时,应包括其参加各类飞行的飞行时间。 第四条 在执行抢险、救灾、急救、专机等特殊飞行任务时,如果预计的飞行时间、值勤时间超过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需经航空承运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如情况紧急,可先执行任务,后补报。 在飞行中,如果因天气原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返航、备降,导致飞行时间超过了本规定第三章第八条限制的,该次飞行不按违反该项条款处理。但在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的其他各项条款时,上述飞行时间仍须按实际飞行时间计算。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飞行时间:指从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本身的动力自装载地点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时为止的时间。 第六条 值勤时间:指飞行人员在执行由航空承运人安排的飞行和地面任务中所花费的时间。值勤时间应包括: (一)飞行前准备时间。 (二)飞行时间。 (三)飞行后工作时间。 (四)中途经停站的过站时间。 (五)地面训练和其它工作时间。 第七条 休息时间:指飞行人员从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时间。 第三章 飞行时间限制 第八条 在任何连续24小时内,飞行时间限制如下: (一)单套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所飞航段不得多于4段。对于航段不多于2段的飞行,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 (二)增加一名正驾驶的单套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所飞航段不得多于6段。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12小时。 (三)双套和双套以上机组:最多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 第九条 在任何连续48小时内,最多允许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 第十条 在任何连续7天内,国内航线不得超过35小时,国际和地区航线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1个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小时。 第十二条 1个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小时。 第四章 值勤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 在任何连续24小时内,值勤时间限制如下: (一)单套机组:不得超过14小时。 (二)增加一名正驾驶的单套机组:不得超过16小时。 (三)双套和双套以上机组:不得超过20小时。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机组超过值勤时间,在执行任务后,应安排不少于24小时的休息。 第五章 休息时间的规定 第十五条 每日(或任何连续24小时内)飞行结束后,必须安排飞行人员两倍于飞行时间的休息时间,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8小时。 对于跨4个时区以上的飞行,必须安排飞行人员三倍于飞行时间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在任何连续7天内,必须安排飞行人员至少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第十七条 对于安排双套机组或有附加机组成员的飞行,航空承运人必须在飞机上为不上座的飞行人员准备休息座位,任何人员不得占用。对于执行国际航线运输任务的飞行,飞行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航空承运人必须在飞机上为飞行人员准备休息坐位或卧具。 第六章 航空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航空承运人在制定生产计划和实施飞行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的条款,并应有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手段以保证本规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飞行任务书和有关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的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有关人员检查时,应提供协助。 第二十条 航空承运人应当每月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报告所属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情况。 第七章 飞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二十一条 飞行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如果其飞行时间已超过本规定有关条款的限制,不得参加飞行;如果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并未超过,但在执行飞行任务中有可能超过飞行时间限制时,应当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更改飞行计划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飞行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准确地记录各种有关时间。 第二十三条 飞行人员有责任如实地向领导和检查人员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飞行人员有权拒绝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安排的超时飞行。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航空承运人所属的飞行人员,月飞行小时如有超时100小时的,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超过者的超过数每小时500元计算,向航空承运人处以罚款,并对航空承运人的法人代表和主管领导处以上述罚款总数的10%。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航空承运人所属的飞行人员,月飞行小时如有超过100小时,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超过者的超过数每小时500元计算,向航空承运人处以罚款,但每次罚款数最高不超过30000元。如在一年之内发现同一个飞行员数个月违反飞行时间规定,则应当分别计算罚款数额。” 第二十六条 飞行人员在一年之内月飞行小时超过飞行时间限制规定三次的,由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暂停其飞行执照3个月的处罚。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航空承运人所属的飞行人员年飞行小时超过规定的,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超过者的超过数每小时1000元计算,向航空承运人处以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航空承运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民航总局将责令该承运人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罚款收据,所罚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 乘坐同一航线的飞机时,来回飞行时间不一样,有时甚至还会相差很多,通常,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风的影响,二是航路的差异。 风的影响是最主要的原因。飞机是在大气环境中飞行的,我们操纵飞机保持一个相对空气的速度飞行,这就叫做“空速”。而同时空气也是在运动的,也就是说,在顺风中飞行时,飞机的实际速度就是空速加风速,逆风时候恰好相反,相同距离的飞行,顺逆风情况下所需的时间相差很多。另外,由于太阳辐射地面和地球自转原因造成了大气环流现象,不同纬度上和不同季节的风向风速各不相同。我们国家所处的中纬度地区风向一般是自西向东,风速冬春大,夏秋小。所以,在冬季往返西部和东部地区时,同一航线往返飞行的时间差尤其明显。 由于当代民航业发展很快,空中飞行的飞机越来越多,密度越来越大。为了安全间隔,飞机之间除了有高度差,时间差外,在水平方向上也要拉开差距。还有飞机在空中飞行的时候及有可能遇到雷雨、浓积云等特殊天气情况,当飞机遇到这种情况时会采取绕道飞行以避开可能出现的危险。所以即使是执飞同一航线往返所需时间不同的一个因素。 [4] 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