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公布两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航企业甲因瞒报不安全事件被罚款壹万元人民币,通航企业乙因非法更改机身标志被警告处罚。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东局依法对通航企业甲涉嫌瞒报不安全事件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该通航企业一架自转旋翼机于2018年9月11日发生飞行事故导致航空器受损,对该事件进行瞒报。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调查报告、适航证复印件、国籍证复印件、保险单、民航安全信息系统填报记录、定损报告、指定管辖授权书等为证。 华东局认为,该通航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现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在境外发生的事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对已上报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途径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遵守地区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中综合信息和监察信息的相关要求;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的。 另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东局依法对通航企业乙涉嫌非法更改机身标志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该通航企一架R44直升机于2018年10月2日在飞行活动过程中违法覆盖原有的机身标志,张贴焦点通航的宣传内容。以上事实有调查报告、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运行合格证复印件、直升机租赁服务合同等为证。 华东局认为,该通航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警告。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三)飞艇--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四)载人气球--位于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航空器构形特别,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器的部位。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应当按下列规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标明: (一)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民用航空器上喷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法定名称简称的,其简称应当经过民航局核准。 (二)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在民航局同意的适当位置。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利用该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的位置、字体、尺寸在航空器上标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民航局批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不按规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标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不按规定制作或固定识别牌的。 |